本文目录一览:
- 1、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2、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3、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4、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订)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整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环境。地方政府责任:控制人口与改善基础设施:地方政府需根据当地发展水平,合理控制人口数量,改善基础设施,提升居住环境。
立法目的:强化保护与管理: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适用范围:全面覆盖:本条例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实施等各个环节。保护策略:科学规划:强调科学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方面失职,导致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上级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在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活动:在保护范围内开山、占用保护区域、修建有害设施等行为,将面临法律惩处,包括罚款和恢复原状等措施,严重者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保护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在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后一年内,需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内容:包括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开发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术语定义:历史建筑:指经城市和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哈尔滨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城市特色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2、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政府及部门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若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行为不进行查处,或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犯罪标准者,将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3、生效时间与立法程序:《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11年11月30日由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修改决定,随后于2011年12月8日得到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并正式生效。自公布之日起,该条例即开始实施。
4、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财政资金支持:市政府和区级政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主要用于濒危历史建筑的抢救、历史院落和建筑的收购,以及维护修缮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激励更多力量参与保护。
5、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并由多个相关部门具体执行和协作: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并具体执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实质性工作,具体实施各项保护措施和管理策略。
6、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保护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规划编制与批准:编制主体: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批准程序:规划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开性。规划内容:保护原则、内容和范围:明确传统建筑、历史风貌等保护对象和边界。

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与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强化保护与管理: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适用范围:全面覆盖:本条例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实施等各个环节。保护策略:科学规划:强调科学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3、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整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环境。地方政府责任:控制人口与改善基础设施:地方政府需根据当地发展水平,合理控制人口数量,改善基础设施,提升居住环境。
4、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方面失职,导致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上级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在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活动:在保护范围内开山、占用保护区域、修建有害设施等行为,将面临法律惩处,包括罚款和恢复原状等措施,严重者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强化保护与管理: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适用范围:全面覆盖:本条例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实施等各个环节。保护策略:科学规划:强调科学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在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后一年内,需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内容:包括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开发控制要求。涉及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其物质载体的保护细节。
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整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环境。地方政府责任:控制人口与改善基础设施:地方政府需根据当地发展水平,合理控制人口数量,改善基础设施,提升居住环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政府工作人员失职或滥用职权:国务院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及其下级政府工作人员,如监管不尽职或滥用职权、未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旦涉及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将受到行政处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术语定义:历史建筑:指经城市和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修改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的条件。修改了第四十七条中的“擅自采集”为“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
文物保护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等,强调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需要,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